根据相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总装备部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保密管理情况;相应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根据有关规定,由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经营信誉,保密要求落实情况及军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发现发生重大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进行查处。
(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