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万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附件1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说 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
说 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